此种情形不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规定的“恶意串通”和视为“串通投标”的行为,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、串标围标。
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,并不是投标行为,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,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。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,没有必然、确凿的逻辑。
法律依据: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七条。
此种情形不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规定的“恶意串通”和视为“串通投标”的行为,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、串标围标。
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,并不是投标行为,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,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。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,没有必然、确凿的逻辑。
法律依据: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七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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